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律師閱卷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僅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但是,律師閱卷沒有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