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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卷宗的裝訂順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性:

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裝訂順序為:案卷目錄、審判流程信息表(分別填寫哪個審判環節,必須認真填寫)、立案登記表、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等)。)、受理案件通知書、減免或緩交訴訟費、免除申請和審批手續、訴訟費票據、送達回證、立案庭案件移送表等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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