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
第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並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