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職業著裝規範;
(2)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本單位是本案的當事人。
不履行職責的法院工作人員和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同時,根據《司法部關於實行律師出庭著裝制度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律師作為辯護人、代理人出席庭審活動,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
第三條規定,律師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圍巾組成。
第四條規定,律師出庭著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律師出庭服裝只在法庭訴訟中使用,不得在其他時間和場合穿著;
(二)律師著裝出庭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相配的服裝:淺色襯衫、圍巾、律師袍和律師徽章。穿深色西裝褲和深色皮鞋,女律師可以穿深色西裝裙;
(三)保持律師服裝整潔、平整,不得使用不整潔或破損的服裝;
(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應當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除了出庭服裝,律師不允許穿其他衣服或配飾。
其次,如果律師不按規定著裝,可以去當地律協反映問題。根據《司法部關於實行律師出庭著裝制度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出庭著裝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