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的刑事管轄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由犯罪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外國人在國外對中國人民、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國人入境或者入境後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外國人未入境的,由受害人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被害人或者犯罪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轄。
3.外國人在中國註冊的境外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案件,由該船舶、航空器最先停泊或者降落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目的地中國口岸或者犯罪後外國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4.外國人在國際列車上犯罪的,法律依據為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地的縣級以上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外國人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22和23條
在我國,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外,其他外國人犯罪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受管轄保護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