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送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