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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負責人出口騙稅的責任和處罰?

騙稅:《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

義烏壹個小商人,做生意不成功,在安徽省宣城市虛報註冊資本,成立有出口權的外貿公司,使用偽造的單據和憑證虛報出口,成為“創匯大戶”,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高達5275萬元。6月6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最大的騙取出口退稅案作出壹審判決,判處主犯黃運前無期徒刑,並處罰金5365438+萬元。吳忠信、於景明等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至十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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