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鵬誹謗案中的馬晶晶最終以拘留和賠償告終。記者從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賠償決定書上看到,經查明,2010 10 15日,利通區居民馬晶晶以涉嫌誹謗罪起訴王鵬,利通區公安分局於20165438+10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本機關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此案時存在執法過錯,不應對王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壹款、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賠償王鵬現金1,00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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