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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的罪名是什麽?

王被平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十壹個月,其余罪行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2月6日,王被興文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6月5日刑滿釋放。

2020年6月23日被犍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經我院批準被犍為縣公安局逮捕。該案經犍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被告人王於2020年9月3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簡介:

受理案件後,被告人已被告知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該案件應通過快速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2020年6月20日淩晨,被告人王逃至犍為縣鎮南街,爬上機房內惠普筆記本電腦1臺、客廳沙發上蘋果平板電腦1臺。

臥室床頭櫃內壹部金色榮耀8手機及手機殼內400元現金被盜。王歸案,如實供述了事實。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被告人王進入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被故意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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