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當事人銀行卡因涉嫌網絡賭博被公安局凍結的,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結案後,客戶的銀行卡會解凍允許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45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