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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詐騙主播是主犯嗎?

法律分析:如果網絡詐騙活動是由主播組織領導或者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那麽主播就是主犯。如果只是起到輔助作用,那就屬於附屬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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