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色情信息本身不壹定構成誹謗罪,因為誹謗罪要求提供虛假、貶低或損害他人聲譽的信息。如果將虛假或淫穢的信息與他人聯系在壹起,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在前段時間引起關註的?“造黃謠?”案件中,行為人盜用被害人照片後,對照片惡意進行色情化編輯和配文,足以使社會壹般公眾產生誤解,並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上述行為在性質上被認定為“誹謗”,當無異議,在滿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所規定?“情節嚴重?”入罪條件(主要是該條第壹項所規定的涉案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的次數是否達到了?5000次,或者該誹謗信息被轉發的次數是否達到了?500次)的情況下,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誹謗罪。
參考法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