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必須回答原告提出的問題,律師不能代表他進行陳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書記員首先核實出庭當事人,宣布法庭紀律,向審判長報告可以開庭。法官宣布法庭調查,原告先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法官提出案件爭議焦點。原告提交證據,被告質證,被告提交證據,原告質證。法官可以分別向原被告人提問,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人分別發表對法庭辯論的意見,宣布法庭辯論結束,進行最後陳述,宣布休庭。律師也可以代表原告。律師代理權限分為壹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壹般代理是指在訴訟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特別授權代理人是指委托律師進行特別授權,直接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決定,並作出明確表示的代理人,如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