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以18萬的價格交易,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存在對方的惡意脅迫,而且汽車作為易消耗的大件產品市價變化很快,不能以賣出價低於買入價就認為是低價,要綜合考慮車況等因素。因此,沈某不需要返還汽車,承擔責任。
本案中 姜某很不誠信仗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