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壹般為14天,最長為37天。《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有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毀棄的。(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