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證據需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第壹,可以證明微信用戶是雙方。
二是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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