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的違法行為表現在:
壹是超越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權利範圍,從事了法院代理以外的其他行為,如偽造證據、策劃當事人或者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直接從事擾亂社會穩定的行為等。
二是受西方自由主義的影響,認為只要不符合自己意願的行為和結果都是違法的或反人類的,就強烈反對和打擊,甚至人為制造少數人與政府的極端對立。
三是以敵視政府的態度,利用任何有影響的案件與政府和司法機關展開對抗,說不合理的是冤枉的,拋開事實真相進行虛假宣傳和誤導,意圖從政治上破壞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領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