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侵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4.指使、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每個企業在不同的情況下需要保守秘密,如何簽訂保密協議更好地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需要具體分析。因本合同引起的壹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平等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
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