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投標人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投標無效,還可能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雖然妳是公司委派的公司員工,但如果參與虛假投標,也可能被追究壹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