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電話:0536-8189013。高級人民法院是指中國人民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壹級審判機關。它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組成。設立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審判庭,設立審判委員會。它的上級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職責:(1)依法審理所轄第壹審案件;(二)審理對中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