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偽造不存在公司印章罪案例

偽造不存在公司印章罪案例

法律分析:被告人張太富,男,54歲。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5年12月16日 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 候審。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於2007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200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偽造 公司印章於2008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3日經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3日由修武縣 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焦作市看守所。辯護人王立新、成賓,沁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博愛縣人民檢察院以博檢刑訴[2009]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太富 犯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於同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太富及其辯護人王立新、成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第壹款 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妨礙國家重要機關如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因妨礙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而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單位、團體的名譽或者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

  • 上一篇:內蒙古申發律師事務所和智武律師事務所哪個好
  • 下一篇:瑞安最大的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