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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不構成危害。

近日,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壹起在纏訪過程中偽造、購買國家機關公文的案件。

馬和趙是鄰居。2000年,趙某的女兒(年僅11歲)和馬某的女兒(年僅10歲)從馬某家盜走2萬余元。馬某認為趙某盜竊女兒的行為是趙某指使的,遂要求阿克蘇市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初查後發現,沒有證據證明趙指使其女兒盜竊他人財物,即不予立案。馬不服,要求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檢察院駁回了馬的請求。為此,馬已經走訪了7年。

今年6月,阿克蘇市政法委經多方協調,從市財政撥款1萬元作為馬來訪的補償。馬書面承諾並保證。但馬拿了1000元後,馬上去北京上訪,上訪的結果可想而知。馬對此並不死心,於是200元買了壹份偽造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移送書,交給了自治區檢察院,要求重新調查此案。

經核實,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確認此信確系偽造,遂將此案移交阿克蘇市公安局。阿克蘇市公安局以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對馬某采取強制措施,並於近日移送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新疆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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