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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但不構成危害

近日,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壹起在纏訪過程中,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的案件。

馬某、趙某系鄰居。2000年時趙某之女(年僅11歲)夥同馬某之女(年僅10歲)偷走了馬某家的兩萬余元。馬某認為趙某之女的盜竊行為系趙某教唆,遂要求阿克蘇市公安機關追究趙某刑事責任。經公安機關初查發現,沒有證據證明趙某教唆其女偷盜他人財物,即不予立案。馬某不服,要求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檢察院駁回了馬某的請求。為此,馬某纏訪鬧訪達7年之久。

今年6月,阿克蘇市政法委多方協調,從市財政撥款1萬元給馬某,作為其息訪的補償。馬某滿口答應並以書面作保。但馬某拿上1萬元後,即刻赴北京上訪,上訪結果可想而知。馬某對此並不死心,花200元購買了壹份偽造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轉辦函,交給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要求查辦案件。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查證,確定此函確系偽造,遂將此案移交阿克蘇市公安局。阿克蘇市公安局以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對馬某采取強制措施立案偵查,並於近日移送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新疆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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