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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辯護人的時間起點

此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不被認可,調查取證權、閱卷權等辯護活動無從談起,地位極其尷尬。這次將偵查階段的律師定位為辯護人,為擴大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掃清了立法障礙。另外,第壹次訊問可以聘請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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