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必須是律師。民事訴訟的委托代理人不壹定是律師,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刑事案件中,只有律師可以擔任委托代理人,其他公民不能;壹般民事案件,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以外,都可以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委托其近親屬、社會團體和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必須簽訂委托合同,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然後經人民法院批準,設立該代理機構。
2.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必須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當事人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律師,經其同意後與其簽訂委托合同。當事人不能指名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自己指定的律師不同意與其簽訂委托合同的,也可以向律師事務所任意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