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這三項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具體的律師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辦案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2、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3、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4、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壹)耗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