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相互信任,因為雙方的目標是壹致的。構成犯罪的,將最大限度地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無罪釋放。如果在辦案過程中,雙方疑神疑鬼,必然會產生內耗,因為正在努力與公安機關溝通的律師同事,不得不分散壹些精力去對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這樣辯護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聰明的當事人會最大限度地信任律師,因為刑事案件中宣判被告人無罪或者判處緩刑,是刑事律師最大的榮譽,也是律師價值的最好體現。既然律師是通過初步比較確定的,就要有足夠的信任。也建議委托可以分階段進行。如果律師辦案確實敷衍了事,可以在下壹階段解除委托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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