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二)親屬關系證明,比如結婚證及戶口本等;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與聘請或者委托的律師會見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案件主管機關安排或者準予會見的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本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聘請或委托書。有翻譯人員的,應當查驗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