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或者變更產權登記時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的,可以出具有效的手寫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時,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證件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2.轉讓財產時產權人不能親自到場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或者由律師見證。使用律師見證的,應當提交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承擔因虛假見證造成的經濟賠償責任。
3.代理外國人註冊的,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當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未成年人取得或變更產權登記時,其法定監護人可攜帶法定監護關系(戶口簿或父母為戶主的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和監護人身份證明辦理產權登記;轉移財產時,法定監護人應提交經公證的聲明。
5.智力殘疾和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由其監護人進行登記。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或者公證書,處分財產的應當提交公證聲明。
6.代理機構法人登記代理機構財產時,應當出具有法人簽名和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7.港澳當事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當地律師事務所見證,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
8.臺灣省內當事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經當地法院認證,並經SEF確認,最後由市公證處海協會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