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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的結果是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提起公訴,因此,承擔辯護人職責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其最大的工作成績莫過於以有限的調查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和熟諳的法律知識成功說服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以較輕的罪名、犯罪情節和定性提起公訴,或者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成功說服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是壹個非常成功的辯護。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的,只有偵查階段是不允許核實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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