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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直接起訴,發律師函?

律師函是律師受委托人委托,向對方當事人出具的評價某種行為或提出某種要求,以達到當事人預期目的的法律文件。所以,律師函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有法定解除權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效力,此時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在現實生活中,律師函還能起到震懾對方違法行為、告知法律的作用。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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