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流程太多,具體如下:
壹、壹審程序審限
—審程序又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壹)普通程序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說,壹審普通程序最長15個月。
(二)簡易程序審限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二、二審程序審限
(壹)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二)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也就是說,二審程序最長6個月。
三、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限
(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二)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期限:3個月。對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
(三)再審的案件是壹審法院審理終結的案件,執行第壹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再審的案件是二審法院審理終結的案件,執行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