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容易發現。如果法院不發傳票,那就是法院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2.根據
第壹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
(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