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稱,2018年6月24日23時50分,歐聯系鄭某雲處理其隔壁冰櫃噪音(鄭劍鋒弟弟)。鄭某雲到達現場後,雙方因意見不合發生矛盾。次日0時10分,鄭劍鋒騎摩托車經過現場,遇到歐等人。雙方沖突更加激烈,矛盾增多。據了解,歐壹人先推了鄭劍鋒壹把,隨後雙方發生打鬥。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鄭建峰將車停在現場後,雙方發生了口角。之後鄭劍鋒被對方約10人追擊,鄭劍鋒逃跑。更值得註意的是,在人群中,有壹個特別顯眼的黑衣男子拿著壹把長刀在後面追。在審判判決中,在歐壹方,許多人用酒瓶、木棍和大刀參與了打鬥。在逃跑過程中,鄭劍鋒用剪刀將對方刺傷,致對方多處受傷。經鑒定,歐壹方重傷2人,輕傷3人。那麽根據壹審判決,鄭劍鋒不屬於正當防衛。那麽為什麽鄭劍鋒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呢?首先要明白什麽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公眾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因正當防衛造成的後果,如殺死對方,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它必須滿足的條件是1的正當防衛,必須是非法侵權。必須是在非法侵權正在進行的時候。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既然如此,鄭劍鋒呢?在摩托車停止行駛前下車?和歐發生了沖突。這個部門帶著設備到達案發現場,主動挑起事端。他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和條件。因此,他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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