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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叫律師par?

律師之所以叫par,是因為par指的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就是律師,PAR的意思是合夥人。律師是指受委托或指派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制定了復雜的成文法典和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這壹制度被現代西方法律制度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和程序保障,古羅馬的律師享有非常高的地位,經常代表當事人與政府進行訴訟。

當前律師的發展趨勢

傳統上,他們可以處理的事務範圍是完全不同的。只有訴訟律師才能代表當事人出庭,訴訟律師只能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然而,由於法律事務日益復雜,雙方處理的事務經常重疊,以及這種區分帶來的不便和成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要求改革英國律師制度的聲音逐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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