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不是消滅犯罪那麽簡單。本來執法對象沒有犯罪意圖,但是釣魚執法者的引誘觸犯了法律。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該是源於刑偵中的“誘捕抓捕”,即在掌握壹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捕已知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誘惑”的方法吸引他們,使其落網。
“陷印”有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
“釣魚執法”是指執法人員為了打擊某些違法犯罪行為,以“釣魚”的方式懲罰“違法者”的壹種執法方式。這種執法方式壹直為人們所詬病。最近上海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更是將這種執法形式推上了風口浪尖。“釣魚執法”踐踏了什麽,值得我們深思。釣魚執法”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在未進行養殖和管理的灘塗進行休閑捕撈和人工采集零星水產品不需要申請捕撈許可證,但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破壞漁業資源。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捕撈漁業資源重點保護品種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