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逐利”,就是大家都認為律師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只要錢給到位,律師就會挖空心思,挖坑掩蓋委托人的錯誤,甚至不顧事實,撒謊。
所謂“死板”,就是有些律師過於謹小慎微,只知道嚴格按照書本上的“套路”去做,缺乏靈活性和創造性,包括思維方式、言談舉止、著裝儀表,呆板無趣,毫無特色。
所謂“真”,其實不難理解。律師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特別是在訴訟業務活動中,容易形成職業習慣,認識問題,談論點,不肯認輸。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他們也喜歡據理力爭。
所謂的“聰明”在這裏不是恭維。是指在慣性思維模式的影響下,律師考慮問題過於細致,與人交往時缺乏“難得糊塗”的大度,讓人感覺總有壹種距離感,很難交到朋友,相處很累。
以上幾點雖然只存在於少部分律師中,但實際上卻讓公眾對整個律師隊伍和律師行業產生了偏見。既然定義為“偏見”,說明它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但也不可忽視。我們需要每壹個律師通過自身修養來逐步改變法律職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