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期間,法律規定只有註冊律師才能會見嫌疑人。壹方面可以安撫嫌疑人的恐懼和無助,另壹方面可以幫助嫌疑人從專業角度分析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該受到刑事處罰。對於壹些輕微的案件: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律師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