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教中,“法”更多的是指戒律。後來,由於各個朝代的官方法典都稱之為“法”(如秦律、漢律、大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到了清代,人們對於善於解釋法律、解釋法律內容的人,逐漸稱之為“律師”。
第壹次是李鴻章的外交顧問、前駐英、法、意大使薛福成將近代法律職業者稱為“律師”。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在1906年的法律中正式規定了律師的存在和職能。當時的大法學家沈家本、大歷書院鄭卿(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部右侍郎(司法部副部長)、高級評議會副會長(兼國務院副總理),正式將“律師”引入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從“法”與“法”的關系中,我們發現“法官”被稱為“法師”比“律師”更合適,就像“法師”有杖壹樣,“法官”也有錘。但“法官”不叫“法師”,原因有二:壹是避免歧義,二是維護這個職業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