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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學法律的叫律師而不是叫法師

法是公之於眾的法典,偏於抽象和原則;而律是對法的解釋,偏於具體和執行。“法”壹般是上位的,比如“法官”、“法典”,“律”傳統意義上比“法”低。

在佛教中,“律”更多指戒律。後來由於各朝代官方的法典多稱“律”(比如秦律、漢律、大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到了清朝,民間慢慢對於擅長解釋法律、講解法律內容的人也叫成“律師”。

第壹次用“律師”來稱呼現代法律職業者的是李鴻章的外交顧問、曾經出使英法意比四國的薛福成。中國有史以來第壹次在法律中正式確定律師的存在和律師的職能是在1906年。當時的法學大家、大理院正卿(最高法院院長)、法部右侍郎(司法部副部長)兼資政院副總裁(兼國務院副總理)的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正式引入了“律師”

從“法”和“律”的關系,我們發現,比起“律師”,“法官”叫“法師”更合適,而且就像“法師”擁有法杖壹樣,“法官”也有法錘。不過,“法官”沒有叫“法師”,原因有2個:壹是為了避免歧義,二是維持這個職業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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