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不滿16周歲打架鬥毆的,壹般不予刑事立案;
2.未成年人打架鬥毆,是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情節嚴重,涉嫌尋釁滋事罪,應予立案。
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尚在繈褓中,社會知識貧乏,沒有預見自己行為後果和承擔責任的能力。對於這些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教育為主,讓他們明辨是非,不再處罰,更有利於他們的成長。然而,不懲罰他們並不意味著不管他們。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其具有壹定的控制力和辨別能力,但思想尚未完全成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故意傷害罪;因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