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違法違紀的,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擴展數據
案例:丟失的身份證被冒用。雲南男子在嘉興“有罪”。
201165438 2004年10月,王到廣州參加招警。順利通過筆試、面試、體檢後,他準備去上班,卻突然收到了“不錄用”的通知。5438年6月+今年10月,用人單位終於告知王,因其有“前科”,未被錄用。他在浙江嘉興盜竊,身份信息錄入全國違法人員信息資源庫。
但王從未到過浙江,在嘉興作案。在公安人員的詢問下,王才想起自己的錢包丟了,身份證也隨錢包壹起丟了。由於現金不足,王只補辦了身份證,沒有向警方掛失。隨後,嘉興市秀洲法院及時啟動再審糾錯程序,還王某某壹個清白。
人民網-身份證信息被冒用誰負責?如何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