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被拘留、逮捕、處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