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宣布緩刑,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的活動、進入特定的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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