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壹)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無法證明身份的;(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告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對不符合規定簽發護照的,護照簽發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