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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問妳壹個關於辯護律師法律責任的問題。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因參加訴訟活動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通知律師家屬、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

在正常的辯護代理下,不會受到法律追究,涉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如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正常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被調查,但很少,否則律師怎麽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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