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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福建蕭山犯罪了嗎

徐強交通事故獲賠60萬元 “先刑後民”有例外

 張學輝律師代理徐強訴保險公司、南城運輸公司因交通事故致徐可死亡賠償壹案,蕭山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六十余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壹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六十余萬元的80%,其余部分由南城運輸公司賠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壹審判決生效後,原告委托張學輝律師代理執行。因蕭山區法院將案件委托江西某基層法院執行,所以張學輝律師兩次去江西辦理執行事宜;在張學輝律師的努力下,案件已經執行完畢。

 案件回放:

 因該案屬交通肇事犯罪,公安機關對駕駛員追究刑事責任,但駕駛員負案在逃,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而必須在對肇事司機提起刑事追訴時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張學輝律師認為這樣會長時間的錯誤的剝奪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權,經過與交警和法院交涉,法院終於采納張學輝律師意見,決定在刑事案件沒有處理前先對民事賠償部分立案審理,並作出判決。

 案件的另壹個問題是,追究肇事司機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可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到了法院有人告訴委托人這個案子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委托人把《民事訴狀》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取消掉。張學輝律師堅持認為,對於對肇事司機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理、情理都講不通。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學輝律師的觀點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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