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國家機關,實行同樣的工作時間,夏季適當變動。法院工作時間為:上午8:30-65438+淩晨02:00;下午:2:00-5:30。
註:由於時差原因,不同地區的工作時間會有差異。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對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
被告有權進行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人民法院批準的公民可以為其辯護,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為其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