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調解的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四)各方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比例;
(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綏寧縣政府——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