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所以如果想看相關的屍檢報告,建議妳們聘請個律師吧,辯護律師是能查閱這個報告的,被害人家屬只是被告知而已。
如果妳們對屍檢報告有質疑,但是屍體已經被火化了,那結果妳懂的……